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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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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铁山  发布时间:2021-05-13 15:37:18 打印 字号: | |

在一份详细论证的司法裁判作出时,面对某种问题诉求的说理解释,法官往往运用形式逻辑、语言修辞,并采用庭审辩论时取得的相应观点加以说明的方式,完成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以期达到合法合理、服判息诉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绑架,舆论施压于司法机关、人情往来现象时有发生,脱离于规则意识或“非黑即白”非理性思维的思维方式间接地影响着法官的审判标准。因此,保持理性,倡导逻辑,确保判断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就显得极为重要,分析法律论证中逻辑思维概念特征,研讨法律逻辑思维有效性构建,便成为增强法律论证说服力的必经路径。

一、法律逻辑思维的含义

法律逻辑思维,意指根据已知的法律知识和信念推断未知的知识和信念,或者为已知的法律知识和信念确定理由、根据和决定的思维形式。“法学对人的智识愿意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谢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1],正如此话所言,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著标志在于法律逻辑思维。

在法律论证中,逻辑思维的作用对象其实仅仅为似真命题,即使适具有终局性质的二审裁判,也会因为事实或法律规范的真假程度不同而导致论证结果的无效化,因此理解与剖析概念的关系与逻辑顺序,理顺基本逻辑思路,使解释与论证沿着有论据的方向开展,是法律论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论证生命力之所在。“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人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2]逻辑思维对法律论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法律逻辑思维的特点

法律逻辑思维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性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官需要通过立案、开庭、取证、质证、合议等多项法定程序,找寻逻辑推理的事实前提,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司法裁判书也是严格依据当事人信息、观点陈列、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院认为的格式对最终结果进行论证。这种得出法律论证结果所必经的程序,反应在逻辑思维中便是注重证据与程序意识,形式程序优于实质结果,制度分析优于人性批判。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小前提,最终到论证结果,实质上为整体到部分、普遍到个别的推理过程,这也符合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人们对于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的信服,极少源于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性,大部源于裁判论证经过严格合法的司法程序作出以及三段论程序式的逻辑推理。因此,程序性是法律逻辑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合法性。在法律规范中,部门法与部门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及部门法内部法条之间,都呈现出特有的构成体系以及逻辑思维。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制定法、习惯法、法理学说、同案裁判不可避免成为判断决定的前提,逻辑思维的过程也就渗透着法律学科特有的思考方式与具体要求。同时,在法学培训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职业性质的思考方式、法言法语的独有表述使得法官逻辑思维向着法律常有的推理过程靠拢。如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但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证不可适用类比推理,只能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在如法律适用中规制先行规定要求,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法官在法律论证是的逻辑推理就必须依据此项要求,否则便会违背基本法理,导致法官自由造法。泸州遗赠案便是反面典型。因此,合法性也是法律逻辑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闭环性。“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推论问题”[3],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带有逻辑性的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同时,无论是形式推理还是辩证推理,逻辑计算与演绎归纳都在反复进行,贯穿着整个思维过程。然而,由于内部外部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总是表现为不匹配,正如休谟所言:“以事实命题作为前提不可能推出规范命题作为结论,也就是说规范推理的前提必须包含至少一个规范命题,当然,以规范命题作为前提的推理也只能以规范命题作为结论。”规范命题无法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全貌,规范推理的前提又必须包含至少一个规范命题,这就形成一个悖论:逻辑推理的前提规范命题总是需要用另一规范命题来证明,形成无限论证循环,直至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全貌。在法律论证逻辑思维中,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本身也是规范命题,这就导致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各自内部又包含着更进一步的三段论的证成,直到达成无需证明的基本的社会共同经验和共识标准,这其中的不断深入的论证过程就是一种闭环论证。所以,闭环性是法律逻辑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法律逻辑思维的有效性构建

根据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证成可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这两种证成都需要有效法律推理为支持,在学界通说上,法律推理中法律逻辑思维有效性应包括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逻辑推理不仅要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要件,也要使得大前提和小前提具有正确性,“这就使在应用法律时一开始就直接进行演绎推论的机会极为有限,相反,必须先确定规则和案件,考察规则的正确性,再行演绎推论。”[4]

法律论证中逻辑思维有效性的构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前提真实。“根据一个有效的推理模式,如果一个推理前提为真,则结论也必然为真。”事实前提的真实性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逻辑思维的有效性。在诉讼法中,发回重审和改判制度的设计目的就在于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与否的二次确认,司法裁判法律论证结果也因此具有可废止性。在证据法中,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真实性要求也是对法律事实真实的强力支撑。

2、推理形式有效。“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而从对实质意义上前提是否能够令人接受,以及在各种法律规则之间做出的选择是否得以证立的问题不置可否”。有效推理形式应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形式,推理过程应能按照基本逻辑学原理,准确对应概念,划分情况类别,弄清原因结果、明确内容形式,在真前提下实现得到真结论。

3、规范前提合法。从形式上看,援引了正确妥当的法律规范意味着法律规范能够涵摄案件事实。在有法律规定情况下,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方法,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在无法律规定情况下,根据社会大众所公认的正义内容,运用如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类推适用、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将法律解释进行到底。

4、论证结论可接受。“要使一个法律推理具有有效性,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听众因素,另一是作为双方论证起点的共识,如果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很好,则这一法律推理就是有效的。”[5]在形式上,法律论证结果应该要符合现阶段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价值、规则指向、同案标准,在实质上,应该要与社会善良风俗、共同利益相协同,被诉讼当事人、社会法律共同体、社会其他群体所接纳。

四、结语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赛尔苏斯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无论是“泸州遗赠案”、“雷洋案”,引发出的社会舆论思考,还是古希腊关于法哲学的思辨,无不彰显着法律逻辑思维在解决社会问题,构建理想秩序的重要性。法律论证要获得完整的全面的客观说服力,有效体现逻辑思维是根本,当然,完成内外部证成不仅仅需要逻辑学论证方法,还需要修辞学、法哲学、语言学等多方方法的支持。总之,法官只有运用逻辑思维,利用审判经验、遵循法律规范,才能达到法律内外部论证相对圆满境界,最终确保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1] 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句集》P138

[2] 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版前言。

[3] 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一版P44

  [4]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廖义铭. 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 [M].(台北) 唐山出版社1997.76.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